(2015)阳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千济、杨千奶等与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千济,杨千奶,赵阿甲,杨进,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杨千济。申请执行人杨千奶。申请执行人赵阿甲。申请执行人杨进。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忠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千济、杨千奶、赵阿甲、杨进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千济、杨千奶、赵阿甲、杨进于2015年1月2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73285.62元、案件受理费1066元及交纳本案执行费1015元,共计75366.62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汕头市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将执行款汇到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 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筱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