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初字第5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玉恒与农安县农安镇淞泉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恒,农安县农安镇淞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5491号原告张玉恒,男,汉族,1957年5月24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安镇淞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法定代表人齐兆聪,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复,女,汉族,1964年6月20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张玉恒诉农安县农安镇淞泉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恒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