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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忠平诉被告沈阳金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平,沈阳金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原告邓忠平。被告沈阳金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乌江街39甲1号。法定代表人陈景生。原告邓忠平诉被告沈阳金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平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