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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吴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吴刑一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4年月1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4年6月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公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汝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广健、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采用扫号器软件非法获取被害人孙某身份信息及二张工商银行卡(卡号分别为:5309850228017575,6222021205004015164)的网上银行账号及密码后,于2014年4月间交由被告人吴某用于非法占有他人银行卡账户内财产。后吴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台山市东方豪苑a座14楼1402室的居所内,用上述信息资料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网上银行,先后非法占有孙某该二张银行卡账户内钱财共计人民币7495.90元,刘某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2014年8月1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人员对刘某人身及其位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青州镇耿官屯村7号楼3单元302室的住房进行搜查,并当场查扣作案工具黑色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greatwall牌电脑主机箱1台、白色wcdma无线数据终端1部、工银电子密码器1只、u盘3个、网银u盾1个。2014年6月2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人员对吴某人身及其位于广东省台山市东方豪苑a座14楼1402室的住房进行搜查,并当场查扣作案工具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机箱1台、u盾5个。本案庭审前,刘某家属代为退缴现金人民币7500元,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银行卡账户明细单,网银登记数据,财付通信息单,网易宝登录ip信息单,网银登录ip地址及mac地址信息单,电信ip地址落地查询信息单,电信业务登记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手机截图照片;刘某、吴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刘某、吴某在本案中,分工明确,行为各有侧重,作用、地位相当,故辩护人提出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刘某、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刘某亲属能代为退缴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刘某、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某作案工具黑色acer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greatwall牌电脑主机箱1台、白色wcdma无线数据终端1部、工银电子密码器1只、u盘3个、网银u盾1个,及被告人吴某作案工具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组装台式电脑机箱1台、u盾5个,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暂扣的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由本院发还被害人孙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