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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延强与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强,马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黄延强,男,汉族。被告:马腾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延强诉被告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延强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腾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延强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延强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