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延强与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延强,马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黄延强,男,汉族。被告:马腾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延强诉被告马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延强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马腾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延强的撤诉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延强负担。审判员 杨 朝 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