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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盼盼犯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盼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盼盼,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大学本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8********,无业,出生地山西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北路同心苑小区*单元***室。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刑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盼盼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李盼盼驾驶晋MNA4**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区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洲观澜小区工地门口时,将行人李优撞击至当场死亡,形成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盼盼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优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到案说明、机动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盼盼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盼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李盼盼驾驶晋MNA4**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与乘车人李肖璋一起沿盐湖区解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五洲观澜小区门口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且未注意路面行人,将被害人李优撞倒在地,致其当场死亡,经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4)9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死者李优系颅脑损伤死亡。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14)第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盼盼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优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盼盼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被告人李盼盼共计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王海燕、李永国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的到案说明,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22时35分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李盼盼在事故现场被盐湖交警队民警带到医院抽血化验后,带到盐湖交警队进行询问调查,次日以李盼盼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予以刑事立案。2、对被告人李盼盼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0月10日晚上,我和我姐夫李肖璋开车回运城,他喝酒多了,刚开始他开着车并说教我一下,熟悉一下这车,过了中陈收费站后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让他停车把他换下来,刚开始他在副驾驶座上,看我开的能行,他就到后排睡觉了,进了市区后我喊叫他起来,因市区人多让他给我招呼着,他就又坐到了副驾驶座上,到了出事的地方,我看见前面路上有人,对面开过来车的灯光晃眼,我也不知道往哪开,踩刹车可能踩到油门上,当时不知道撞了什么,当时用五档行驶,车速有点快,我发现路面行人时,对面来的车灯光晃眼,旁边又有行驶的车辆,懵了不知怎么操作的就撞了什么东西,最后都不知道车是怎么停的,车停后我就给我姐和我老公打电话,我下车也没有注意我姐夫在哪里。3、对证人李肖璋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昨晚我和我的小姨子李盼盼从上郭乡路家庄开车回运城,我当时喝多了,我对李盼盼说你回运城我送你,我就开上晋MNA4**皮卡车过了中陈收费站后,我给李盼盼说:“我开不了了,你开吧”,我就到副驾驶座位上睡觉去了,然后直到撞车了我才醒来,当时撞了一个人。4、对证人余辉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李优是我们君豪国际娱乐汇营销部营销员,2014年9月19日来报名工作的,10月10日下午19时左右,李优到君豪国际娱乐会所进行业务培训,大约22时左右培训结束后,李优一个人准备回出租房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当时我们员工发现后就打了120.122报警了。5、被告人李盼盼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6、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扣字(2014)000003号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被告人李盼盼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个,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一台。7、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鉴定委托书三份,鉴定要求:分别对被害人李优死亡原因、对被告人李盼盼、李肖璋血样进行酒精检测、对晋MNA4**车辆在发生事故是的车速进行鉴定。8、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盐)公(司法)鉴(尸检)字(2014)9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果为死者李优系颅脑损伤死亡。9、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运城道交所(2014)酒检字第280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李盼盼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0.00mg/100ml。10、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运城道交所(2014)车检字第086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晋MNA4**江陵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18.33-18.81m/s,即66.00-67.72km/h之间。1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盐公交认字(2014)第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结果为李盼盼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未注意路面行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认定被告人李盼盼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优无责任。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事故现场的情况。13、被告人李盼盼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1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盼盼驾驶证有效期止2016年6月10日;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晋MNA4**江铃牌汽车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4月30日。(二)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主要内容:李盼盼,女,身份证号码14270119881107602X,无业,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址盐湖区圣惠北路同心苑小区4单元402室。(三)、有关民事赔偿的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主要内容:李盼盼方共计赔偿死者方30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洗整费、处理事故交通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在内;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主要内容:关于李优死亡交通事故双方协商意见为李盼盼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30万,付款方式为强制保险赔偿的11万元,由李盼盼方到保险公司委托给被害人家属直接领取,在双方签协议时付给14万元,剩余5万元在2014年10月31日前,在盐湖交警队用现金一次性付清;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三张,证实被告人李盼盼已付清赔偿款30万元。4、被害人李优的父母王海燕、李永国出具的谅解书,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后,李盼盼能积极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李盼盼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盼盼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盼盼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盼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王引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