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琦诉被告安彩芹、李彩侠、何素英、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琦,安彩芹,李彩侠,何素英,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刘琦,男,汉族,农民。被告安彩芹,女,汉族,农民。被告李彩侠,女,汉族,农民。被告何素英,女,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28712-7。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一号绿地中央广场-领地AB座1幢1单元17层11707号。负责人杨帆,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西安市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西安市莲湖区二府路二号楼40号。委托代理人申旭林,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西安市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职员,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6号3号楼3层9号。委托代理人薛宁,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西安市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职员,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镇中丰村西村西南街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琦诉被告安彩芹、李彩侠、何素英、西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刘琦承担。代审判员 肖志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帆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