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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主现强与贾峰、朱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主现强,贾峰,朱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主现强被告:贾峰被告:朱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现强与被告贾峰、朱迎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现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贾峰、朱迎辉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贾峰、朱迎辉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孙淑平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