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念庆、何小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念庆,何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念庆,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白县看守所。被告人何小军,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太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白县看守所。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卫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傍晚,被告人杨金桦(另案处理)伙同周念庆、何小军、徐隆忠(另案处理)在陕西太白湑水河珍稀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桃坪村二组河道内,使用电捕鱼器非法猎捕、杀害秦岭细鳞鲑143条,当晚四名被告人在何小军家将猎杀的秦岭细鳞鲑掏除内脏后冷藏。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金桦、周念庆、徐隆忠驾车回汉中时,在黄柏塬镇核桃坪村公路上被太白县黄柏塬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查获,后杨金桦与徐隆忠趁人不备逃离现场。被告人周念庆当日被移交太白县公安局,被告人何小军于当晚向太白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涉案的143条鱼类为秦岭细鳞鲑野生亲本,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检察机关并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电捕鱼器一套;2.书证:太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黄柏塬林业站查获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的供述;.5.鉴定意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濒危野生水生动物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秦岭细鳞鲑143条,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念庆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何小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自愿认罪,辩称他在犯罪当中作用较小,未获利,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周念庆与徐隆忠乘坐杨金桦驾驶的陕FQ93**号红旗轿车,沿太洋公路从洋县赶到太白县黄柏塬镇,住在被告人何小军家的农家乐。7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与杨金桦、徐隆忠(在逃)在陕西太白湑水河珍稀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桃坪村二组河道内,使用电捕鱼器非法捕鱼。当晚,四人在何小军家厨房将捕获的鱼剖除内脏,放进何小军家冰柜内冷冻。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金桦、周念庆、徐隆忠驾车回洋县时,在黄柏塬镇核桃坪村公路上被太白县黄柏塬野生动物保护站黄柏塬分站执法人员截获,在执法过程中,杨金桦与徐隆忠逃离,从杨金桦驾驶的陕FQ93**号红旗轿车内查获四人猎捕、杀害的冷冻新鲜样鱼143条。案发后,被告人何小军于当晚向太白县公安局投案。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从杨金桦驾驶的陕FQ93**号红旗轿车内查获四人猎捕、杀害的冷冻鲜鱼143条为秦岭细鳞鲑野生亲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太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太白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黄柏塬分站执法人员周小勇书写的“7.3案件查处经过”、太白县水利局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照片,证实2014年7月3日9时30分,太白县野生动物保护站黄柏塬分站执法人员在黄柏塬村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形迹可疑的陕FQ93**号红旗轿车,车上三男一女,女性为搭车的当地群众,另外三人为汉中口音。执法人员在对车辆检查时,在车内查获一袋细鳞鲑,后在车辆后备箱内查获二只黄麂子、细鳞鲑、打鱼机一套、电猫一套、橡皮艇一套、对讲机二部、管制刀具二把,共查获细鳞鲑143条,检查过程中,车上人员中有二人逃跑,保护站执法人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太白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证人张某某(何小军之妻)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早上,她搭老杨的顺车去黄柏塬街道,老杨之前在她家办的农家乐住过,认识挺久了。他们在双洞子被保护站人员挡住,当时车上除过她和老杨外,还有两个人,他未见到老杨他们往车上装细鳞鲑、黄麂子,也不知道他们的细鳞鲑、黄麂子从哪来的。老杨他们前天来黄柏塬,在她家农家乐住了两晚上。昨天晚上他们三人回来时,她从窗户看见有一个人提了个蛇皮袋子。3.太白县公安局宝公太(刑)勘(2014)1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2014)宝公(太)刑现照字第(16)号现场照片,证实现场距黄柏塬镇湑水河大桥12公里,在黄柏塬镇核桃坪村二组河道,东西长约一公里的水域。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扣押情况。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书、濒危野生水生动物(鱼类)鉴定报告、鉴定照片,鉴定人资格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陕西太白湑水河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查获的非法捕捞鱼类样本3尾,经鉴定为秦岭细鳞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批秦岭细鳞鲑为野生亲本,总计143尾。6.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照片、鉴定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实太白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送检的样本均为小麂,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7.被告人周念庆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周念庆、九娃乘坐杨金桦(杨瓜猪)驾驶的红旗轿车经洋县华阳镇沿太洋公路从洋县赶到太白县黄柏塬镇,住在杨金桦联系好的农家乐。当天下午五六点,杨金桦从车后备箱里取出电猫,农家乐男主人(何小军)从他家里拿出一个小电瓶,杨金桦、九娃、周念庆、何小军四人到农家乐河对面山上铺设好电猫,通上电后,四人回农家乐休息。晚上十点多,何小军和九娃、周念庆三人还上山去看了一下,没有打下猎物。第二天天刚亮,周念庆、九娃起床后再次上山,发现打到一只黄麂子,二人关闭电猫电源,拆掉电猫,周念庆背着电猫,九娃背着麂子,回到客栈。吃过早饭,周念庆、九娃从农家乐借了一把镢头上山挖猪苓,二人只找到几个猪苓,下午五六点,二人返回农家乐,黄麂子已被开过膛弄好了,装在袋子里。吃过饭后,杨金桦和男主人何小军提出去河里电鱼,杨金桦取出车里的捕鱼器,何小军拿了个蛇皮袋子,四人一起到农家乐门前的河里电鱼,开始是杨金桦用捕鱼器捕鱼,何小军、九娃两人捞鱼,周念庆提着袋子装鱼,后来换成九娃背着捕鱼器电鱼,杨金桦、何小军捞鱼。持续了二三个小时,走了大概二三公里,天黑了,四人回到农家乐。晚上,四人在农家乐里将捕来的鱼开膛去肚,放在农家乐冰柜里冷冻。第二天早上,周念庆起床后,在院子里发现了另外一只用袋子装好的,开过膛的黄麂子。吃过早饭后,三人准备开车回洋县,农家乐女主人搭车去黄柏塬镇,车走了三四公里,被执法人员拦住。车上装了两只黄麂子、143条细鳞鲑、电猫、捕鱼器等,他们电的鱼没有数,车上查获了143条。8.被告人何小军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4日0时17分,何小军到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供述一个月前,老杨在他家农家乐住了一晚上,说想在黄柏塬猎捕黄麂子,他未同意,老杨就走了。2014年7月1日下午两点左右,老杨和两个人开一辆黑色轿车来到何小军家农家乐,吃过饭后,老杨问何小军山上有没有黄麂子,何小军说可能有,老杨就让何小军领他们去猎捕。老杨从车后备箱里取出一个电猫,何小军没有见过,老杨说要找一个电瓶,何小军就把自己摩托车上的电瓶卸下来,他们四人一起拿着这些东西到何小军家下面的山上,老杨与一起来的二个人安装电猫,何小军在旁边帮忙铺设铁丝网,安装好电猫,通上电,四人返回。晚上十点多,何小军、周念庆还去现场看了一下,没有打下麂子。第二天早上,老杨他们三人上山,把电网收回来了,他看见堂屋地面放了一个袋子,装了一只黄麂子。吃过早饭,老杨带的那两个人拿了一把镢头上山挖猪苓去了,7月2日下午,老杨让他把麂子破开,把内脏掏了。下午五六点,上山挖猪苓的两个人返回农家乐,只挖了一二个猪苓。吃过饭后,老杨提出去河里捕鱼,说他有捕鱼器,何小军就在他们后面来到了河里跟他们捕鱼。老杨背着捕鱼器打鱼,何小军、另外一个人捞鱼,周念庆提袋子装鱼,捕了多少鱼他不知道,捕来的鱼,晚上四人在何小军家里开膛去除内脏。另外一只麂子何小军不知道哪来的,何小军7月3日早上听到老杨他们被抓的消息,当天上山挖猪苓去了,回来后听说公安局的人来找他,就打电话投案。被告人何小军的供述,同时证实2014年7月2日,他们猎捕了143条细鳞鲑,是用捕鱼器电的,捕鱼器是老杨的,何小军知道细鳞鲑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何小军当时不想去,老杨他们已经去了,何小军就跟了过去。架电猫用的何小军摩托车上的电瓶,何小军事后又装在摩托车上了。事发前几天,老杨给何小军打电话,问黄柏塬黄麂子多不多,何小军说满山都是脚印,老杨说他准备过来捕黄麂子,7月1日就来了。9.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证实杨金桦在执法人员询问时,自述被拦住时,他所有的陕FQ93**号车上装了两条黄麂子,八斤细鳞鲑,还有打鱼机、充气船、电猫一套、鱼线若干、对讲机两部、充电器若干、管制刀具两个、镰刀一个,车上乘坐四人,张某某和那个华阳人是顺路捎的,车被拦住后,张某某挡了一辆当地车走了,另外二人从河边跑了。他和周念庆前天来到黄柏塬,在张某某屋里住了一天,来时打电话与张某某联系好的,昨天晚上在原始森林露营,第二天在双石滚下面用800元买的细鳞鲑和黄麂。电猫是用2000多元在河南三门峡网上买的,打鱼机是在汉中买的,打鱼机打鱼用,电猫就打了二个黄麂。10.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在何小军家南面的河道,均独立的指认出2014年7月2日晚他们猎捕秦岭细鳞鲑的水域。11.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在公安人员组织的辨认过程中,独立、准确的辨认出杨金桦(老杨)、徐隆忠(九娃)7月2日在黄柏塬参与捕猎细鳞鲑。12.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均独立的指认出2014年7月2日晚他们在何小军家厨房将猎捕的鱼剖开,掏去内脏,放入何小军家冰柜里冷冻。13.国办发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河北青崖寨等28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陕西太白湑水河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宣传牌、碑、界桩等宣传设施照片,宣传资料,证实太白县黄柏塬镇为陕西太白湑水河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受保护的水生生物包括秦岭细鳞鲑,大鲵等,保护区管理局在黄柏塬地区对秦岭细鳞鲑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已进行宣传。14.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15.洋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太白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念庆、何小军采取法律法规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水生生物秦岭细鳞鲑143条,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周念庆在共同犯罪当中,与其他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周念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军在共同犯罪当中,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配合他人实施犯罪,作用相对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小军在被告人周念庆已归案,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形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念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小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全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念庆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何小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的秦岭细鳞鲑予以追缴;违禁品及犯罪工具电捕鱼器、电瓶、电猫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邱晓东代理审判员 郭军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