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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某、沙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沙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农民。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8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十四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沙某,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祺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公寓515租住房内,容留闫某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9月3日,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公寓515租住房内,容留闫某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公寓515租住房内,容留闫某换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公寓515租住房内,容留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阳光假日公寓515租住房内,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沙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换、向某、李某、唐某的证言,身份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试剂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立功认定函、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沙某多次在同租房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沙某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彭某、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沈光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