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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太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太和,黄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王太和,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黄秀彬,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秀彬的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