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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光光犯强迫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82号罪犯刘光光,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涡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光犯强迫卖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光在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12月18日、2013年5月26日因打架受到警告处分,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光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光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