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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兴林与单桂芝、周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林,单桂芝,周翔,周某,祁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王兴林。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桂芝。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小伟,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翔。被告周某。被告祁正平。原告王兴林与被告单桂芝、周翔、周某、祁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单桂芝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翔、周某、祁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6日,周兴付借原告5万元,月息2%,用期一个月,被告逾期未还。后周兴付突然去世。被告单桂芝作为周兴付的妻子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周翔、周某、祁正平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单桂芝辩称,由于债务人已经死亡,被告方对借款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关于被告周翔、周某、祁正平放弃了遗产继承。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被告单桂芝的丈夫周兴付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王兴林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借款人:周兴付(签名)2014年7月16日月息2%”。借款后,周兴付及被告均未返还借款。还查明,被告亲属周兴付借款后突然去世,被告单桂芝系其妻子。上述借款发生时,周兴付与单桂芝系夫妻关系。被告周翔、周某、祁正平系周兴付的长子、次子、母亲,均放弃了继承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周兴付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返还的义务。本案中,周兴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单桂芝也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借款人周兴付已去世,被告单桂芝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周翔、周某、祁正平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的继承,依法不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兴林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本金5万元,月息2%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兴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单桂芝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单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学聪附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