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虎庆、袁现军等与王庆明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虎庆,袁现军,王庆明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210号原告袁虎庆,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现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虎庆、袁现军诉被告王庆明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虎庆、袁现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虎庆、袁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虎庆、袁现军撤回对王庆明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收取1500元,由原告袁虎庆、袁现军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韦东生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人民陪审员 乔艳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