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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孙中凯、田传根与田传根、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凯,田传根,陈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孙中凯,居民。被告:田传根,居民。被告:陈建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中凯与被告田传根、陈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中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中凯负担。审 判 长 丁 鹏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贾广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