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高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谷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谷振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高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淑琴,女,汉族。被告谷振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谷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王淑琴负担。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