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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高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谷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谷振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高商初字第6号原告王淑琴,女,汉族。被告谷振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谷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琴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王淑琴负担。审判员  孙井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