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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谭梓良犯强迫卖淫、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梓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693号罪犯谭梓良,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梓良犯运输毒品罪、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阜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3日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谭梓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梓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梓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梓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