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远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远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97号罪犯王远江,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远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赃款二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9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远江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王远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远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远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其未履行财产刑,本院根据其家庭状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