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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德琼申请执行许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25-2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琼,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琼,女,汉族,1958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许俊,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杨德琼申请执行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