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杨德琼申请执行许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125-2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琼,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琼,女,汉族,1958年1月28日生。被执行人许俊,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杨德琼申请执行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