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西振与李国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西振,李国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西振,男,汉族,住义马市。委托代理人董喜玲,女,汉族,住义马市,系陈西振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诉讼文书。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智,男,汉族,住义马市千秋镇。委托代理人刘双全,义马市千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陈西振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西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喜玲、陈珍勤,被上诉人李国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80元,陈西振已预交,应予退还。审 判 长 杨 琼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