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鞠某、黄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7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某。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枝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枝江市看守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鞠某、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的赃款14500元应发还被害人。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鞠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鞠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2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晓明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红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