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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辉与王庆刚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辉,王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姜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庆刚,哈尔滨柏利汽车修配厂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姜辉与被执行人王庆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外民二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辉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庆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庆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姜辉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庆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