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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顺福与重庆市子漫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福,重庆市子漫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270号原告王顺福,男,195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九阳实业有限公司厨师,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子漫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寿坤,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福与被告重庆市子漫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福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