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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刑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执字第531号罪犯姜伟,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2)固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该犯于2012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姜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3日,姜伟伙同他人在固始县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0元,后被抓获。案发后,追回的19100元及退赔的3900元已退还失主。另查明,姜伟系累犯。罪犯姜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姜伟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