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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翠林与石贵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2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翠林,石贵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73号申请人刘翠林,住井陉县。被申请人石贵泉,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申请人刘翠林与被申请人石贵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贵泉驾驶的晋C××××ד长城”牌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石贵泉驾驶的晋C××××ד长城”牌普通客车扣押于井陉县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圆圆第1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