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中刑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536号罪犯张强,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张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了(2011)岳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广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11月24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制衣生产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贫困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