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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周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周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田晓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