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胡成宽与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宽,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227号申请人胡成宽,男,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住隆昌县黄家镇。委托代理人张成洪,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原告胡成宽因与被告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37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已相应予以保全。2015年2月13日因原告胡成宽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成宽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