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简金芝、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金芝,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五初字第91号原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段容文。被告:简金芝,住湖北省兴山县。被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XX。原告广州市嘉诚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简金芝、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被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也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该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因被告广州中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也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且该院先立案。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万晓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毅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