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成汉桃犯行贿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汉桃
案由
行贿,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6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汉桃,男,汉族,1972年出生,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国际,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成汉桃犯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成汉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汉桃不服,以“应系单位行贿,原审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3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卷宗,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汉桃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人洲代理审判员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 王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大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