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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胡山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赵一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山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赵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29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胡山鹰。委托代理人:蒋钦浩,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917-8。负责人:欧建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涌,该行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一阳。再审申请人胡山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赵一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2)中区民初字第08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胡山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