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为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122号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鲁某某,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鲁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小字第000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