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牛执字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郭守松、杨敏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郭守松,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762号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守松,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喜德县。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守松、杨敏其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5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81953元,执行费112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守松、杨敏其他合同纠纷案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