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新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峰、石方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峰,石方,马树锋,陈雷,周守春,石学武,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新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杨、陈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峰。被告石方。被告马树锋。被告陈雷。被告周守春。被告石学武。被告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峰、石方、马树锋、陈雷、周守春、石学武、尹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学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学武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学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奔驰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