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一终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桂春、杨文举等与王志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桂春,杨文举,王志亮,胡瑞全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一终字第1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举,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顺,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河北周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胡瑞全,农民。上诉人冯桂春、杨文举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2)香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县人民法院(2012)香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