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江金鹏与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金鹏,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分公司,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异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江金鹏。法定代表人:江仙明。委托代理人:林金辉,浙江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腰塘村1区32号。法定代表人:李炳国,经理。第三人: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梧田街道龙霞20a组团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李炳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金鹏与被执行人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分公司为机动车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金鹏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人江金鹏撤回追加第三人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叶 帆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