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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樊淑霞与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058号原告樊淑霞,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XXX弄XXX号三、五层。法定代表人吴启征,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峰,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淑霞诉被告新金仕堡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淑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樊淑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嵘审 判 员  周红林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佩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