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叶君与陈立群、赵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君,陈立群,赵跃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16号原告:陈叶君。委托代理人:施金文。被告:陈立群。被告:赵跃琴。原告陈叶君与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健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叶君的委托代理人施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群、赵跃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叶君起诉称:2013年4月29日,被告陈立群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但到期未归还。2014年6月29日,被告陈立群向原告续借,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1份,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后被告陈立群仅支付4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被告赵跃琴系被告陈立群妻子。现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陈立群、赵跃琴归还原告借款800000元;2、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8日止的利息为32000元);3、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支付原告律师费2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陈叶君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支付原告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止的利息为32000元)。原告陈叶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借条及银行凭证各1份,证明被告陈立群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2、结婚申请书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陈立群与被告赵跃琴系夫妻。3、委托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已支付代理费25000元。被告陈立群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赵跃琴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陈叶君提交的证据1、2、3,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该3组证据具备有效证据的所有特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4月29日,被告陈立群向原告陈叶君借款800000元。2014年6月29日,被告陈立群与原告陈叶君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之前的借款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被告陈立群以其所有的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的股金证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如被告陈立群逾期导致原告陈叶君起诉的,被告陈立群应承担借款本息和全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30000元。当日,被告陈立群向原告陈叶君出具借条1份,但双方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后被告陈立群仅支付4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原告陈叶君催讨无着,故向本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陈立群、赵跃琴系夫妻。两人于1986年3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叶君为本次诉讼已支付代理费2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立群向原告陈叶君借款800000元,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被告陈立群在原告陈叶君催讨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陈立群、赵跃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被告陈立群个人借款,故本院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跃琴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陈叶君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25000元,收费标准合理,符合双方的约定。综上,原告陈叶君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立群、赵跃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群、赵跃琴归还原告陈叶君借款800000元。二、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支付原告陈叶君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止为32000元)。三、被告陈立群、赵跃琴支付原告陈叶君代理费25000元。上列一至三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20元,合计人民币11005元,由被告陈立群、赵跃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健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