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李国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李国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02-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尧,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晓东与被执行人李国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由被告李国尧赔偿原告张晓东各项损失共计135000元(被告李国尧已给付39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李国尧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张晓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9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尧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光祥、谭金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国尧为执行担保人,本院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尧在山阳县双坪镇政府有工程款165500元,本院依法冻结该笔存款,因被执行人李国尧仍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该笔存款中98790元以抵充案款(其中案件款96000元、迟延履行金1450元、案件执行费1340元)。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案款9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