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杨华英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杨华英,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迎丰中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吴承铭,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华英,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生态城学府新苑,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501112220。被申请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李吉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因给被申请人杨华英贷款300万元,利率为9%,被申请人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位于湖南省中方县生态城的房地产作抵押。现被申请人杨华英财务状况恶化,而被申请人怀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牵涉大额民间借贷,公司已停止运作,对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实现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杨华英、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提供了担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因情况紧急,为确保其自身权利的实现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华英、怀化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