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蒙扣金与任华孙、韦兰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扣金,任华孙,韦兰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蒙扣金。被执行人任华孙。被执行人韦兰优。系被执行人任华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华孙、韦兰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农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张信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隆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