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英诉被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英,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张国英。委托代理人赵红旭,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英诉被告漯河市宏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国英承担。审判员 朱开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