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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与杜嘉颖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嘉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执字第128号移送执行部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杜嘉颖,男,汉族,1979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杜嘉颖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杜嘉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罚金1万元。因杜嘉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1月15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杜嘉颖犯罪行为发生地及住所地的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向被执行人杜嘉颖犯罪行为发生地及住所地的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杜嘉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中法执字第1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振康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惠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