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与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薄连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薄连汉,杜久阳,兰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29号。被执行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七里海镇薄台村。被执行人薄连汉,被执行人杜久阳。被执行人兰洪祥。被执行人王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薄连汉、杜久阳、兰洪祥、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宏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啜启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