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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跃忠诉孙玉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忠,孙玉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跃忠,男,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孙玉财,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王跃忠与被告孙玉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跃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甜坨村重新调整土地,将原由被告耕种的2.6亩土地收回,其中2亩分给了原告,原告将2013年与2014年的承包费用交付给村委会,但被告以该地原是其开荒为由,无理占用,拒不让原告耕种,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2亩,并给付原告经济赔偿10,4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盘山县胡家镇甜坨村村民,2013年甜坨村重新调整土地时,将原由被告耕种的2.6亩土地收回(四至:东至杨清祥越冬坑,西至原告毛志龙地,南至王跃忠地,北至杨术平地),其中2亩承包给原告,2013年、2014年原告按每亩303元交纳了承包费,但被告拒不让原告耕种,致使该土地撂荒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盘山县胡家镇甜坨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盘山县甜坨村委会作为发包单位,已将被告耕种的2.6亩耕地收回,并将其中2亩耕地重新发包给原告,原告取得该耕地的使用权,被告应将该耕地交给原告耕种,被告拒不让原告耕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耕地的使用权,被告应排除该行为;原告已将承包费用交付给甜坨村委会,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未实际耕种土地,被告应承担给付承包费的责任;对于原告所述的耕地收益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排除被告孙玉财妨害原告王跃忠物权的行为;二、盘山县胡家镇甜坨村委会收回被告孙玉财的2.6亩耕地(四至:东至杨清祥越冬坑,西至原告毛志龙地,南至王跃忠地,北至杨术平地)靠近原告王跃忠耕地的2亩耕地从2015年开始由原告王跃忠耕种;三、被告孙玉财给付原告王跃忠承包费损失1212.00元(303元/亩×2亩×2年);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王跃忠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