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芳珍与张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世宏,张芳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0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珍。上诉人张世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芳珍与张世宏系母子关系,1991年7月,张世宏向张芳珍借款1200元,约定于1992年底一次还清;1996年11月22日,张世宏向张芳珍借款5000元,约定春节前归还一半,余额明年归还。上述借款后经张芳珍索要,张世宏未能返还上述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张芳珍与张世宏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张芳珍催要,张世宏未能返还借款,对此纠纷的引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芳珍要求张世宏返还借款62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张世宏辩称张芳珍已领取张世宏应获得的征收田地的补偿款,抵销了张世宏的借款的意见,因张世宏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张世宏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张世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芳珍借款6200元。上诉人张世宏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已用张芳珍领取的张世宏田地补偿款抵销。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张芳珍辩称原判正确,要求维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张芳珍要求张世宏归还借款,提供了张世宏出具的借条,张世宏认可收到该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张世宏称上述借款已经抵销完毕,但双方对张芳珍所领取的田地补偿款的归属陈述不一,且张世宏无充分证据证实,该补偿款系其与张芳珍共有,在此情况下,张世宏称借款已经抵销完毕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世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李书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