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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立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灿东,杭州市闻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新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燕彦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