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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术山、杨桂华与孙秀财、孙秀库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术山;杨桂华;孙秀财;孙秀库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术山,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桂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财,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秀库,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术山、杨桂华与被执行人孙秀财、孙秀库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术山、杨桂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