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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石某某,王某银,王某现,杨某,王某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费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告王某某,男,居民。被告石某某,女,居民。被告王某银,男,居民。被告王某现,男,居民。被告杨某,男,居民。被告王某万,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石某某、王某银、王某现、杨某、王某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来永亮审判员  刘登华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