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京广与张立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京广,张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415-6号申请执行人陈京广。被执行人张立芹。申请执行人陈京广与被执行人张立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坊埠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立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立芹银行存款16300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日霞 微信公众号“”